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一、民间借贷是什么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二、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三、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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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潮安(Teoann),潮州市辖区,位于广东省东部,地处韩江中下游,韩江贯穿全区南北96千米,南连汕头经济特区,城区距汕头港、汕头机场各10多千米,处于汕头、潮州、揭阳三市的“金三角”地带。潮安区辖16个镇和1个国营林场,其中耕地面积31.3万亩,山地、丘陵面积110万亩,设置461个行政村和28个社区居委会,总面积1065.92平方公里;下设392个行政村和26个社区居委会,2013年总人口100.4万人。潮安是著名侨乡,旅居海外的潮安籍华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70万人。 潮安区历史悠久,始建于东晋咸和六年(公元331年),素有“海滨邹鲁”之称。与原潮州市(潮州市区)几经分合,几度改称。1991年12月,潮州市升格扩大区域,潮安县恢复建制,中心城区设于庵埠镇。2013年8月,潮安撤县设区,管辖范围为原潮安县除磷溪镇、官塘镇、铁铺镇的其他区域。潮安区属亚热带地区,雨量充足,气候温和,土地肥沃,四季常青,全年日平均气温21.4℃。恢复建制以来,万峰林场及梅林湖海蚀地貌自然保护区已成为省级森林生态自然保护区。截至2014年4月20日,潮安区辖16个镇和1个林场:庵埠镇、文祠镇、凤凰镇、江东镇、东凤镇、龙湖镇、彩塘镇、金石镇、浮洋镇、沙溪镇、凤塘镇、古巷镇、登塘镇、赤凤镇、归湖镇、枫溪镇、万峰林场。